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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天地]税费收费标准 |
| okacha发表于:2007-10-21 16:44:29 |
| 税费收费标准 更改自07年1月1日起实施。税费更改如下:
1、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未超过五年的 营业税:评估价×5.5% 个人所得税:评估价×1%
2、 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不分年限全部都要缴交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原件) =(评估价-上手购入价)×5.5% (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原件) =评估价×5.5% 个人所得税:评估价×1.5% 土地增值税(有增值需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原件) 土地增值税=评估价×3%(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原件)
3、 非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或非居住用房 营业税:(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原件)=(评估价-上手购入价)×5.63% (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原件)=评估价×5.63% 土地增值税(有增值需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 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与不能提供均按此公式计算,但增值额与适用税率均由房管局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结果会有所不同
4、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房产证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44方【不含144方】的住宅称为非普通住宅) 营业税:(五年内全额征收)评估价×5.5% (满五年后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则增值部分征收)=(评估价-上手购入价)×5.5% (满五年后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则全额征收)=评估价×5.5% 个人所得税:(五年内征收)评估价×1% 土地增值税(有增值需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原件) 土地增值税=评估价×3%(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原件) 注:土地增值税在原有的基础上,如满三年未满五年可减半征收,满五年后可全额免征;并且土地增值税可根据上手购房发票的日期或房产证出证日期来届定年限。
上述所讲营业税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4种税费实行捆绑计征的。税率基本如下: 营业税=评估价×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堤围防护费=评估价×0.13%
具体时间的界定,现时按照房产证上的出证日期或契税完税证的日期。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增值额×30%=税金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税金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税金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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